新闻中心 /News
leyu·乐鱼擅自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何某与铜梁区某瑜伽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乐鱼体育预付式合同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leyu·乐鱼,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7月15日,何某向铜梁区某瑜伽店支付2760元会员费,购买瑜伽培训服务leyu·乐鱼。何某缴纳培训费后,一直没有去瑜伽店参加培训。2023年8月,何某经医院诊断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不再适合参加瑜伽训练。2023年9月24日,铜梁区某瑜伽店的经营者将该店面连同服务合同中的培训义务一并转让给某体育公司。何某要求铜梁区某瑜伽店返还会员费。铜梁区某瑜伽店以店面已经转让给铜梁区某体育公司为由,拒绝向何某退费。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费2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铜梁区某瑜伽店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何某系基于对铜梁某瑜伽店专业和品牌的信赖而与之签订合同leyu·乐鱼。铜梁区某瑜伽店收取何某支付的服务费后负有提供瑜伽培训服务的义务。铜梁区某瑜伽店将案涉瑜伽培训义务转移至案外人某体育公司,未取得何某的同意,导致何某丧失信任基础,何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leyu·乐鱼。同时,何某因确诊疾病无法接受培训服务,这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其有权诉请解除案涉预付式消费合同。
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铜梁区某瑜伽店与何某签订的合同,铜梁区某瑜伽店退还何某2760元。铜梁区某瑜伽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收款一律不退、丢卡一概不补等不合理减损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另外消费者交纳服务费用后,若因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消费者则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leyu·乐鱼、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铜梁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重庆铜梁法院赞分享推荐 写留言 ,选择留言身份
原标题:《擅自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何某与铜梁区某瑜伽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